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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7-30 09:19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粤组字〔2018〕2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海洋大学章程》《广东海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重大事项决策遵循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应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高等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和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部署落实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定。

(二)审议学校章程;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审议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引导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五)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布局调整方案。

(六)审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七)审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八)审议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

(九)研究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及校内群团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提案与建议;审议确定行政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十)讨论决定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与奖励处分,教职工聘任与解聘、考核与管理、奖励与惩处,教师和学生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资源配置与条件建设、团队组建与项目培育、考核管理与成果奖励,学科与专业重点建设、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财务、后勤、基建、资产、产业、安保、图书、档案、网络、医疗等工作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三)审议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十四)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副主任等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先由分管校领导或议题涉及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作必要的说明,然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第八条 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条 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于多议未决的事项,可由校长决定是否进行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校长办公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当与学校党委会议有效衔接。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校长或被委托的副校长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四、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提请校长确定。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议题,相关单位(部门)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在会前沟通酝酿时有较大分歧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议题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单位(部门)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确保议题成熟,在形成比较一致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思路、方案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学术性方面的事项,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五、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联合召开的,会务工作分别按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要求分开进行。

第十九条 除临时召开的会议或通报性事项外,每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于会议的前一天由校长办公室送呈与会校领导和列席人员审阅(属保密材料的除外);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条 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二十一条 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六、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核稿,校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抓好落实,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议决议在执行中因故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校长报告。确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动议,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的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七、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人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但其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校领导和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 参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和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会议的决定如与校领导的个人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向外扩散。凡是违反会议纪律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校〔201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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